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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户承租他人或者使用有产权用作生产经营活动场所,办理营业执照前,要在签订房屋(铺面)
租赁合同时,索要(取得)该产权证书(证明)及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明,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要件,因提交
资料不全无法取得证照营业的,自行承担经济损失。经营户必须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,凡是未按规定取得
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的,依据《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无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等依法依规
进行查处。
房屋检测注意事项:
1、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时,特别要认真评定结构部分的完损等级。当地基基础、承重构件、屋面三个分项的
完损程度不在同一完损等级时,则以低一级来评定结构部分的完损等级;
2、完好房屋结构部分的各分项都应达到完好标准要求。评定严重损坏房屋时,结构部分各分项的完损程度
不能下降到危险房屋的标准。遇要房屋评定完损等级时,必须对地基基础及其他承重构件进行检测和验算;
3、一般损坏房中存在危险隐患的个别结构构件(变形、裂缝、腐蚀或承载力不足)和严重损坏房应参考
《危险房屋标准》进行评定,危险房屋的评定应依据《危险房屋标准》进行评定;
4、房屋经过大修、中修、综合维修竣工验收后要重新评定其完损等级,正在大修、中修和综合维修的房屋
可暂时按施工前的房屋完损情况评定,待竣工后重新评定其完损等级;
5、《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》中损坏程度的描述用“稍有”、“少量”、“较多”、“轻度”、“明显”、
“严重”等比较含糊的词汇,只能对房屋的完损状况做粗略的定性评定,虽然使用起来比较方便快捷,但大部分
情况下缺乏准确的数值和依据,因此评定结论或多或少的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。
对于房屋或者其他既有工程经使用多年时,存在以下情况时,需进屋安全性检测以及加固处。
1、达到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;
2、用途改变或使用需求增加;
3、使用环境改变;
4、遭受灾害或者事故;
5、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;
6、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、舒适性或者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、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;
7、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,需要了解结构现状;
8、对可靠性有疑。
检测鉴定工作结束之后,根据分析、计算的,向委托方出具完整、详细的鉴定报告。
房屋建筑结构检测鉴定除了以上必要的出现外,其鉴定所参考的标准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
安全鉴定标准、规范选取适用于需要检测的建筑物相适应的方法来鉴定,根据实时测量的数据与相关鉴定
标准对比,经过专业详细计算,从而确定房屋建筑结构的优劣情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