既有建筑结构检测厂房安全性鉴定检测

2024-06-24 浏览次数: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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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.4 既有建筑需要进行下列评定或鉴定时,应进行既有结构 性能的检测:

1  建筑结构可靠性评定;

2 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鉴定;

3 建筑大修前的评定;

4  建筑改变用途、改造、加层或扩建前的评定;

5  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评定; 

6  受到自然灾害、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评定;

7  发现紧急情况或有特殊问题的评定。

3.1.5 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为结构的评定提供真实、可靠、 有效的数据和检测结论。

3.1.6 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,可采取结构工程质量检 测和既有结构性能检测相结合的方式。


3.2 检测工作基本要求

3.2.1 建筑结构检测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。

3.2.2      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:

1  收集被检测结构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、竣工图或设计施 工图、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;

2 收集建筑结构使用期间的维修、检测、评定、加固和改 造等资料;

3 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缺陷、损伤、维修和加固等实际 状况;

4  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环境、用途或荷载等的实际状况;

5  向有关人员调查委托检测的原因以及资料调查和现场调 查未能显现的问题。

3.2.3     应在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建筑结构检测方 案,建筑结构检测方案应征求委托方的意见。

3.2.4     建筑结构的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技术内容:

1  工程概况或结构概况;

2  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;

3  检测依据;

4 检测项目、选用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的数量;

5  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;

6  检测工作进度计划;

7  所需要的配合工作;

8 检测中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。

3.2.5      建筑结构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  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;

2  检测时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,并应处于正常 状态。

3.2.6     建筑结构检测的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 原始记录应记录在**记录纸上,并应信息完整、字迹 清晰;

2 原始记录的笔误应进行杠改;

3  当采用热敏输出记录时,宜附有原件的复印件; 

4  原始记录应由检测和记录等人员签字。

3.2.7     建筑结构检测现场取样的试件或试样应予以标识并妥善

保存。


3.2.11 建筑结构检测数据计算分析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检测 报告。

3.2.12 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做出所检测项目与设计文件 要求的符合性判定。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报告应给出所检测项目 的检测结论。

3.2.13 建筑结构检测报告应结论准确、用词规范、文字简练, 对于当事方容易混淆的术语和概念可书面进行解释。


结构和构件的检测

3.4.1 建筑结构的检测可分为结构检测和构件检测。

3.4.2     结构层面的检测可分为结构体系和构造的核查、结构的 监测、结构动力性能测试、结构振动测试,以及结构沉降、倾 斜、位移和变形的观测等。

3.4.3 结构体系的构件布置和构造的核查应采取依据设计要求 或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实际情况进行核对的方式。

3.4.4  建筑结构动力性能的测试宜按本标准附录 B 的规定

执行。

3.4.5  当需要确定建筑结构振动的原因和影响程度时,宜按本 标准附录C 的规定进行振源的振动特征和既有建筑振动的测试 或监测。

3.4.6 在分析确定振动源对建筑装修或建筑结构的影响时,应 区分建筑原有的损伤与结构振动造成的损伤;当不具备区分的条 件时,应在报告中予以明确说明。

3.4.7  当需要确定建筑的沉降、主体倾斜、水平位移和日照变 形时,可按现行行业标准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》JGJ8   规定的适 用方法进行检测。主体倾斜宜按本标准附录D 的免棱镜全站仪 方法进行检测。

3.4.8     在分析不均匀沉降与建筑位移或变形关系时,应区分施 工偏差和建筑的位移或变形。

3.4.9  当分析确定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损伤时,应区分建筑物原 有的损伤和由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损伤。不均匀沉降造成损伤的判 定宜按现行行业标准《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》JGJ/T317

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3.4.10  当需要获取实时、多次或连续的数据时,可采取观测或 监测的技术,也可采取观测与监测并用的方式。建筑结构的监测 宜选择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》GB


50982规定的适用方法。


3.4.13      构件轴线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 构件轴线位置测定可采用直接量测的方法,也可采用国 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测定;

2 构件轴线的偏差应为设计施工图标注的基准轴线的距离 与实测距离之间的差值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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